來源:中國商報網 時間:2022-07-14 09:33:22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新修訂的體育法),并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自1995年頒布施行后,時隔27年進行的第一次全面系統的修訂。
“將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緊密融合起來,是這次體育法修改的重點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主任楊合慶介紹,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既是體育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新修訂的體育法今后將發揮的重要作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田思源說,此次體育法的修訂標志著我國體育法治體系的不斷完善,充分體現了加快建設體育強國的要求。
重視體育教育
少年強則國強。新修訂的體育法將原本第三章“學校體育”章名修改為“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提出“國家實行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制度”,將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置于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體育課是學校體育的主渠道。新修訂的體育法明確要求,學校必須開齊開足體育課,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的體育鍛煉。針對青少年體質下降問題,新修訂的體育法明確要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傳授體育知識技能、組織體育訓練、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管理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為學校提供指導和幫助,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預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視、肥胖等健康問題。為了厚植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基礎,新修訂的體育法要求體育行政部門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推進學校運動隊和高水平運動隊建設。
同時,新修訂的體育法明確要求,將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范圍,建立符合學科特點的考核機制;學校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體育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中還增加了學生體育活動意外傷害保險、幼兒園體育活動、體育培訓管理、體校等相關內容,擴大了該法的適用范圍。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副所長姜濤表示,該章節較之修訂前有了更明確、更清晰的規定,達到了可操作的層面,“學生和家長如果認為相關權利受到侵犯,可直接以此為據向學校和相關行政部門反映。而相關部門在督導過程中,也可以此為抓手,衡量相關工作落實的情況。”同時他還表示,這樣可操作性的立法也有利于學校遵照執行。
新修訂的體育法明確要求,學校必須開齊開足體育課,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的體育鍛煉。
但是,對于貫徹落實中可能存在的誤區和易出現的傾向,姜濤也有所顧慮。“首先是普及和提高之間的矛盾。不要為了貫徹落實立法和相應政策的新要求,就把青少年和校園體育搞成政績工程。”姜濤表示,該章節“大修大改”的目標是普惠到每一個孩子,讓整個青少年群體的身體素質和身心健康得到保障。“首要目標不應是培養體育尖子,不能盲目搞專業訓練、高水平運動隊,過度占用體育資源,甚至形成‘準體校’模式,而其他孩子只是完成‘一小時體育鍛煉’等硬性指標就完事了。”
隨著體育在升學考試中的權重有所增加,姜濤表示,考核的方式也需更公平、更合理,繼而引導教學,“不能為了升學率走過場,更不該成為另一種應試教育。”同時他還坦言,具體如何設置需尊重體育教育的規律來合理建構,體育法只能作出約束并彰顯重要性,“對于法,不僅要執行,還要執行好,不能‘跑偏’。最終孩子們都健康成長,才達到了體育法的立法目的。”
依法保障權利
設置“保障條件”章節是我國現行行業立法慣常采用的模式,應理解為一種狹義的、直接的具體事項保障,新修訂的體育法沿用了這一模式。
自原體育法頒布27年來,一方面,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引發的對體育健康的需求和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不足呈現的矛盾愈發緊張;另一方面,體育產業呈現蓬勃生機,體育事業改革也逐步深入。對于這些變化,原體育法“保障條件”章節的規定顯然不足以為我國體育適應時代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新修訂的體育法“保障條件”章節作出了大幅度修改。
首先,新增了多個條款。比如,對實踐中已被廣泛采用的政府通過購買公共體育服務,提高政府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和效率的手段進行了明確規定,回應了基層體育部門的呼聲,提供了法律依據,并與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相對應,進而形成文化體育領域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基本法律保障;新增了有關居住社區配套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住社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并在同一條的另一款中明確規定,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有效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無障礙需求;新增條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場地設施維護管理機制的權責,有義務將管理和維護全民健身公共場地設施的責任進行制度性落實;為解除人們對體育傷害的后顧之憂,增加了專門的體育保險條款。
其次,修改認同原體育法“保障條件”章節從人財物等方面對體育發展的保障,更多的是對有關條款實操性、現實性的修改完善,以切實起到法律的剛性規范作用。如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超過十日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經批準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先行擇地重建。
再次,明確規定了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對公共體育場地的管理權力,如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意見。
體育法是指導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基本綱領,是維護人民群眾參與體育運動權利的法律保障。新修訂的體育法“保障條件”章節是更為明確地保障國家體育事業發展和人民群眾體育需求的有關人財物等方面的具體法律規范,多個新增條款意義重大,適時修訂與分列原有條款,為體育的發展提供了法律規制的操作性和針對性,我國以人民為中心的體育勢必會在法律的保障下得到扎實推進。
發展體育產業
“近年來,國家重視體育產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但沒有立法上的規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田思源表示,沒有立法上的規定,實踐中就會出現很多利益糾葛、權利沖突、法律界限不明晰、法律適用不明確等問題,體育產業投資者的權利可能得不到很好的保護。體育產業亟須立法作出相關的規定。
在新修訂的體育法中,總則章節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支持體育產業發展,完善體育產業體系,規范體育市場秩序,鼓勵擴大體育市場供給,拓寬體育產業投融資渠道,促進體育消費。”同時,再增加第七章“體育產業”要求,“國家制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擴大體育產業規模,增強體育產業活力,促進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體育需求”。上海運動與健康產業協同創新中心主任黃海燕認為,新修訂的體育法首次從法律層面肯定了體育產業的地位和作用,對發揮體育多元價值功能、推動新時代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體育強國具有重要意義。
黃海燕表示,要推進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一是要提高體育產業增加值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加快推動體育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二是要充分發揮金融資本的支持作用,培育壯大體育市場主體,增強體育產業發展活力;三是要深挖體育消費潛力,打造體育消費新業態新場景,引導和促進體育消費;四是強調國家在體育產業發展中的規劃引領作用,強化政府部門對體育產業的頂層設計,加快完善體育產業政策體系,鼓勵更多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體育產業發展。
體育產業既是民生產業,又是幸福產業。職業體育作為體育市場化、社會發展的重要形態,既有競技體育特性,又有體育產業屬性。新修訂的體育法第四章“競技體育”規定,“國家促進和規范職業體育市場化、職業化發展,提高職業體育賽事能力和競技水平”;第七章“體育產業”規定,“國家完善職業體育發展體系,拓展職業體育發展渠道,支持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發展,提高職業體育的成熟度和規范化水平”。
相關規定與國務院相關政策文件中推進職業體育改革的內容相呼應,更為我國職業體育發展指明了方向。“此次體育法的修訂順應了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轉化,依據國民體育需求與消費特點,將職業體育作為體育產品和服務供給的重要內容之一,持續深化體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黃海燕表示,新修訂的體育法為我國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盡快制定出臺相關落實文件,加快構建體育產業法治規范體系,將成為未來一段時間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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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體育人才高質量發展
2021年10月2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了《“十四五”體育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要求,深化體育人才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體育人才評價機制,加快形成有利于體育人才成長的培養、使用、激勵和競爭機制。
專家表示,對標中央要求和體育工作需求,全國體育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仍需完善,育才、用才、引才政策措施亟待健全。
在人才管理機制方面,需要建立國家體育總局體育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探索建立全國體育人才工作(部際)協調機制,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完善體育人才管理方式。
在人才培養機制方面,需要建立多方參與的現代體育人才培養開發體系,持續實施體育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和技能提升行動,開展體育對口幫扶與合作。
在人才考核評價機制方面,需要以職業屬性和崗位要求為基礎,分類建立人才評價機制,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和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專業技術人才與高技能人才評價貫通機制。
在“十四五”期間,體育系統將加大高層次人次培養和引進力度。體育系統應深入研究體育行業特點,統籌謀劃體育領域職業發展趨勢,多措并舉,加強急需緊缺和技能人才培養。
規劃明確,體育系統還應加強人才信息系統建設:第一,開展體育人才信息系統建設,科學制定人才信息采集標準,面向全社會,分系統、分領域、分層次對符合條件的人才信息采集錄入,摸清人才底數,建立各類體育人才數據庫。第二,建立人才數據庫動態調整和信息監測機制,及時獲取新增人才、流失人才等信息,實現對人才信息的動態統計、流向分析和急需緊缺預測分析等,定期發布體育行業急需緊缺人才目錄清單和體育人才發展報告。第三,打造高層次體育人才管理和服務平臺,將高層次人才培養、創新團隊打造以及創新項目實施、管理相結合,切實增加高層次人才統籌管理與服務的工作抓手。(許睿 記者 李海洋)
標簽: 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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